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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辞退索要赔偿金 为啥不获支持?

来源:保安招聘网 时间:2020-08-12 作者:保安招聘网 浏览量:

【案例介绍】

赵某系河南来锡务工的农民工,于2014年2月到某搅拌科技公司上班,岗位为车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6年10月10日,某搅拌科技公司依法定程序制定了员工手册,并组织员工学习,赵某参加学习并签收员工手册。2017年双方实际计算薪酬方式如下:正常工作日每天按照170元计算工资,如遇加班则每加班满8小时公司按照340元发放。2017年8月20日起,赵某一直未指纹打卡。同年9月1日,管理人员找赵某谈话,督促其打卡。次日上午,公司管理人员发现其仍未打卡后,再次督促其打卡,赵某仍不予打卡,公司遂贴出通告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关系,并通知了工会。某搅拌科技公司未发放赵某2017年8月的工资。后赵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8月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裁决公司支付2017年8月工资,对赔偿金未予支持。赵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赵某为某搅拌科技公司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报酬,但其不遵守劳动纪律,且屡教不改,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合法,无须支付赔偿金。法院遂判决某搅拌科技公司向赵某支付2017年8月的工资6208元。

【法官评析】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12月30日以国务院令第724号公布,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专门性法规,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高度重视,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实践,是根治欠薪问题、筑牢民生底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举措。

《条例》第二条明确,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本案中,一方面,2017年8月赵某提供了某搅拌科技公司安排的劳动,公司应当支付其劳动报酬。公司抗辩称赵某工作过程中报废一根钢轴应该扣除1800元,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钢轴的价值以及赵某应对加工失误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故法院对公司该抗辩未予采纳。赵某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应受到保护。

另一方面,赵某应该遵守劳动纪律,上班考勤、下班考勤以约束自己的行为,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正常履行。打卡考勤是用人单位进行科学化管理的途径和措施,赵某已在公司工作三年多,应当知道并适应公司的规范管理,即使其按时出勤提供劳动,但故意不打卡的行为增加了公司的管理难度,也加大了对自己应得工资的核算难度,对其他正常打卡的劳动者造成不良影响。在公司批评教育后,赵某仍然没有打卡,明知故犯,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理由和程序均合法,故无须支付赔偿金。

《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同时,也提醒广大农民工,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应当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流程,完成劳动任务,构建和谐的务工关系。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顾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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